各市属体育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各体育社会组织(含体育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体育社会组织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各体育社会组织印章、证照、票据等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1.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各体育社会组织应对照上级要求,制定完善印章、证照、票据制作(申领)、使用、保管的相关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人管理,有人监督,有资料备查。
2.进一步规范相关程序。各体育社会组织制作(申领)、使用印章、证照、票据时,由主要负责人授权或指定专人办理,由于当前我市体育社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多为兼职且较为分散,为明晰责任、规范操作,原则上市属体育社会组织印章、证照、票据的使用应由本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会长、理事长,下同)或其书面授权的班子成员签字批准。印章、证照、票据的使用应建立台账,记录时间、事由、批准人、钤印人(使用人)及有关事项。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在本组织的登记地或办公地保管使用印章、证照、票据及相关台账档案,并经常查验保管使用状态。任何人无故不得将印章、证照、票据带离指定保管地点,确有必要将印章、证照、票据带离指定保管地点,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一同办理,事毕即归还,并办好交接手续。
3.进一步明确责任。各体育社会组织印章、证照、票据的保管、批准、使用,应分人分岗、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配合,规范有序、安全可溯。其主要负责人是本组织印章、证照、票据及相关台账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确保相关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安全有序。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因公务兼职等原因主要负责人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副秘书长以上(含副秘书长)人员兼任。主要负责人不得以未担任法定代表人为由推卸领导管理和实际职责。法定代表人章及与法人代表相关的证照制作(申领)、保管、使用,在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同时还应征得法定代表人本人同意。各体育社会组织的秘书处(办公室)是本组织印章、证照、票据及相关台账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应切实负起工作责任,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严格按有关程序规范操作,做到保管尽责、使用得当、档案详实。
请各市属体育社会组织对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市体总秘书处将适时开展抽查核验,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如不按照规定时限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我处将建议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并在年度检查、等级评估、公益创投、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限制,情节严重的,将会同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